問:我是新設立公司,在高雄市工商登記之外還要辦理哪些事項呢? 答:稅籍登記。
問:我是新設立公司,在高雄市工商登記之外還要辦理哪些事項呢?
答:稅籍登記。
一、何時申請: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二、如何申請:
公司組織之營業人,於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後,主管稽徵機關將依據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提供之登記基本資料辦理,免另提出申請。
三、應檢送什麼文件:
(一)依法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營業人,依稅籍登記規則第3條第2 項規定,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 條規定申請辦理稅籍登記。稽徵機關請該等營業人提供之文件如下:
1.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1 份。
2.分支機構負責人與總機構不同時,加附授權書 1 份。
(二)依法令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營業人,於申請設立登記時,若未檢附應具備之文件,主管稽徵機關受理稅籍登記後,將以書面通知營業人補送。營業人如於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提供之登記基本資料檔尚未傳送至稽徵機關前,即先行檢送文件至稽徵機關者,營業人應另行填具營業人設立事項表,主管稽徵機關俟接獲基本資料後將併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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