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雇主獎助,增加雇主進用失業勞工之意願,並利用補助期間強化勞工就業職能,促進穩定就業。
主管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運用僱用獎助措施,提高雇主僱用意願,協助弱勢失業勞工就業。
公告日起至公告截止日止。
雇主須連續僱用勞工滿30日後,於僱用滿30日起的90天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給付期限:最長發給12個月。
免付費專線:0800-777-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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